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2446号
原告:北京腾飞普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包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普安,经理。
被告:沙金龙,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北京腾飞普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沙金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沙金龙以北京腾飞普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5563号裁决书。沙金龙与北京腾飞普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沙金龙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2)京0115民初1985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5民初198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祁广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文硕
书记员杨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