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赋百合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31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赋百合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9室-66. 法定代表人:**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彤,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北京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赋百合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赋百合公司)、北京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际饭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待鉴定后主张;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5月24日起,原告受雇于被告天赋百合公司于北京国际饭店一层负责展台装潢和拆卸。2019年6月2日,原告在上班时被倒塌的展墙砸伤,后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等,住院30天。因未与被告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故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对被告天赋百合公司、北京国际饭店提起诉讼。应当指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以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为基础的,而与原告建立劳务关系的被告天赋百合公司系法人单位,而非个人。故原告***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贝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