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焦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1民初16677号
原告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与被告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焦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衍新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保公司和焦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从天鸿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看,70万元系天鸿公司汇入中保公司账户,中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永在还款承诺保证人处上签字确认,还款承诺与汇款记录相互印证,本院据以认定天鸿公司和中保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现天鸿公司要求中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还款承诺约定借款月利息3%,中保公司自行调整至年利率24%主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焦永在上述还款承诺上签字确认对中保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天鸿公司要求焦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7日,天鸿公司向中保公司汇款50万元,摘要:款项。同月12日,天鸿公司向中保公司汇款20万元,摘要:货款。同日,中保公司向天鸿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上载中保公司向天鸿公司借款两笔,2018年3月7日借款50万元,2018年3月12日借款20万元,两笔借款共计70万元,中保公司承诺于2019年5月8日前一次性还清,按照月利息3%支付利息。焦永对中保公司欠付的上述7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两年。还款承诺上借款人处未加盖中保公司公章,焦永在保证人处上签字。 庭审中,天鸿公司称,其与中保公司无其他业务往来,20万元转账摘要备注为货款系公司会计写错,实为借款。还款承诺系中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永亲笔签署,当时焦永称未带公章,说之后盖,之后一直推脱没有盖章。天鸿公司认为,中保公司虽未在还款承诺上加盖公章,但是焦永作为中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保证人,其所签订的还款承诺是有效的。
一、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 二、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焦永对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欠付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560元,由中保(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焦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志彤 审 判 员 谭北川 审 判 员 薛 蓓
法官助理 郭小欢 书 记 员 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