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郭志军、中韵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1民初215号
原告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经典装饰公司)与被告中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韵投资公司)、郭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鸿经典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韵投资公司、郭志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中韵投资公司、郭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韵投资公司与天鸿经典装饰公司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天鸿经典装饰公司为中韵投资公司进行了涉诉工程的施工,工程已经于2015年2月9日竣工验收完毕,中韵投资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工程质保期为已过,故天鸿经典装饰公司要求中韵投资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工程款1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天鸿经典装饰公司主张的合同外增项的工程款,天鸿经典装饰公司为中韵投资公司购买及安装门禁支付了7400元,中韵投资公司应将该笔款支付天鸿经典装饰公司。至于天鸿经典装饰公司要求的其他增项工程款,虽然中韵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存在增加工程量,但因天鸿经典装饰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中韵投资公司就合同外增项的工程款数额达成了一致,经本院释明,天鸿经典装饰公司亦不申请对合同外增项的工程款进行鉴定,增项工程款的数额现无法确定,故天鸿经典装饰公司可待增项工程款数额确定后另行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天鸿经典装饰公司要求中韵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一节,因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现原告自愿按照欠付工程款的30%要求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天鸿经典装饰公司要求中韵投资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节,因《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天鸿经典装饰公司的实际损失,故天鸿经典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天鸿经典装饰公司要求郭志军对中韵投资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韵投资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郭志军系中韵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2014年1月,中韵投资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天鸿经典装饰公司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韵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座×××室,工程内容天花吊顶、地毯铺装、墙面粉刷、电气工程等,承包范围为室内装修,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全部料。工程结构为框架结构,装饰装修施工面积799平方米。工程总工期40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工程价款总计人民币550000元(包含税金、保险、东方高卫物业所收除垃圾外运费及水电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代表为詹莉。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8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告造成的修改费用。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继续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工程完成30%时,付首款为总款的20%:人民币110000元;工程完成60%时,付工程进度款为总款的30%:人民币165000元;工程完成90%时付工程进度款为总款的20%:人民币110000元;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一周付尾款为总款的25%:人民币137500元;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为总款的5%:人民币27500元,完工日期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上述合同签订后,天鸿经典装饰公司进行了施工。中韵投资公司通过郭志军、詹莉的账号共支付天鸿经典装饰公司工程款385000元。 2015年2月9日,涉诉工程建设单位中韵投资公司、监理单位北京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及设计单位天鸿经典装饰公司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录载明,开工日期为2015年1月1日,竣工日期2015年2月5日,分部工程共5分部,经查5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5分部,经各专业分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共3项,经审查符合要求3项,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3项。质量控制经核查项符合要求。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共核查6项,符合要求6项,共抽查3项,符合要求3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0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共核查项符合要求,抽查其中项使用功能均满足。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5项,符合要求5项,不符合要求0项,观感质量验收为好。综合验收结论: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庭审中,天鸿经典装饰公司提交变更单、产品安装合同书、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发票及短信截屏,以证明工程增项及天鸿经典装饰公司代中韵投资公司买门禁,郭志军对相关事实认可等证明目的。其中变更单上只有天鸿经典装饰公司盖章,中韵投资公司未在变更单上盖章。产品安装合同书为天鸿经典装饰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数码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产品为领航者平台、网络门禁控制器、读卡器等,金额共计7400元。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及发票为天鸿经典装饰公司支付北京数码人科技有限公司7400元及北京数码人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门禁设备款发票。短信截屏为天鸿经典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郭志军的短信截屏,内容为天鸿经典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郭志军商谈增项及门禁事宜,天鸿经典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郭志军增项38194.55元,门禁7400元,两项共计45594.55元。郭志军表示不同意增项38194.55元,门禁最多2000元,增项最多25000元。经询,天鸿经典装饰公司不申请对合同外增项工程款进行鉴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称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合同约定,第四笔款为合同内欠款137500元加上增项款的95%,即180814.83元,应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利息。第五笔款为合同内欠款27500元加上增项的5%,即29779.73元,应从2016年2月17日起计算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称依据为合同第11.2条约定,中韵投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款项,每延误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延迟部分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因按合同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欠款210594.55元的30%计算违约金。关于原告要求郭志军对中韵投资公司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原告称,因中韵投资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郭志军为中韵投资公司唯一股东及执行董事、总经理,且本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均为个人账户付款,其中三笔工程款系郭志军个人账户支付,还有一笔工程款为詹莉个人账户支付,郭志军与中韵投资公司的财产混同,中韵投资公司财务不独立。中韵投资公司经营异常,其工商档案显示实缴注册资本为0元,郭志军无故失踪等,原告认为郭志军应对中韵投资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商档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被告中韵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十七万二千四百元; 二、被告中韵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五万一千七百二十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天鸿经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2元,由被告中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中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莹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人民陪审员 袭菊英
书 记 员 赵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