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4民初1214号
原告:***,女,住南湖大路。
被告: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188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燕***。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