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松元与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2-1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05110号
原告叶松元,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
被告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燕华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守忠,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松元诉被告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叶松元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松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松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叶松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郑 壹
代理审判员 彭 宇
代理审判员 王姣姣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嘉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