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高青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81执22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全营镇燕***
被执行人:高青川,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青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81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高青川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高青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11月6日与2019年12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2019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查到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
3.2019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查到公积金的相关登记资料。
4.对被执行人名下汽车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台车辆,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三、2019年11月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19年11月27日,通过电话联系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25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高青川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宝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