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罗氏吊车租赁经营部与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92民初184号
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罗氏吊车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滨河路30号。
经营者:**,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2号楼12层1单元1506号。
法定代表人:邹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罗氏吊车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罗氏吊车租赁经营部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罗氏吊车租赁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罗氏吊车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罗氏吊车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