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91财保61号
申请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菊。
申请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世豪公司)的银行存款1993439.69及其所有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993439.69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1962010047000000009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投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飞世豪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3439.69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