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杨兴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92民初8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纯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杨兴光,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久远商厦****。
负责人:薛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及**院**楼******。
法定代表人:邹菊,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梅,北京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杨兴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绵阳公司)、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世豪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纯莉,被告***,被告杨兴光,被告平安财险绵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被告西飞世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103.6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3日,被告杨兴光驾驶的川B×××××号小型轿车沿绵阳高新区平武工业园磨秀路观音堂居民区路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观音堂居民区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京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及被告***、京N×××××号小型轿车乘坐人许庆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应由被告杨兴光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川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绵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各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
被告***辩称,认可与被告杨兴光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但认为:当时是受被告西飞世豪公司安排到绵阳高新区履行工作职责,也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驾驶京N×××××号小型轿车,该次事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西飞世豪公司承担。
被告杨兴光辩称,认可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但认为:所驾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款应由被告平安财险绵阳公司支付。
被告平安财险绵阳公司辩称,认可事发时承保川B×××××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的事实,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原告***的损失金额应依据证据核定,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扣除自费医疗费用;交强险需对三名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各伤者应按比例分摊。
被告西飞世豪公司辩称,认可被告***是公司职员及其驾驶京N×××××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3日,被告杨兴光驾驶川B×××××号小型轿车沿绵阳高新区平武工业园磨秀路观音堂居民区道路由西向东行使,行至观音堂居民区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京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及被告***、杨兴光、京N×××××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西飞世豪公司)乘坐人许庆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时,川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绵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杨兴光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即被送往绵阳富临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9天后于2018年2月1日出院,期间共计发生医疗费7453元,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定期复查、加强营养、住院及院外休息期间一人护理。
另查明:1.原告***、被告***及伤者许庆丰均系被告西飞世豪公司职工,受该公司安排驾驶京N×××××号小型轿车到四川省绵阳市开展工作,被告***是在工作期间驾驶京N×××××号小型轿车造成本次交通事故;2.被告杨兴光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3.被告平安财险绵阳公司共计已为原告***及被告***、京N×××××号小型轿车乘坐人许庆丰垫付绵阳富临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共计10000元,但垫付时未指明垫付对象;4.被告杨兴光、平安财险绵阳公司未垫付的医疗费均是由被告西飞世豪公司垫付;5.被告***、伤者许庆丰已分别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杨兴光、平安财险绵阳公司等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中被告***因本次事故受伤导致的损失为医疗费9948.30元、护理费3360元、住院伙食补助260元、营养费860元、误工费5375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64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000元,[详见(2019)川079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伤者许庆丰因本次事故受伤导致的损失为医疗费128570.60元、护理费18060元、住院伙食补助1220元、营养费1220元、误工费7636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328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3500元;[详见(2019)川079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6.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被告杨兴光、西飞世豪公司超额垫付的医疗费在本案中判处;7.被告杨兴光同意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疗费按20%扣除自费医疗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合理赔偿,依据在卷证据足以确定其合理损失为医疗费7453元、护理费2880元(住院期间按120元/天计算,医嘱休息期因伤情好转护理需求降低按6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180元、营养费780元、误工费4875元(参照本地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水平酌定为125元/天)、交通费300元。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后续医疗费,虽医疗机构曾出具病情证明建议继续治疗,并预估约需医疗费7500元,但原告***出院至今已一年余,如确需继续治疗则应已发生,而其并未举证证明实际发生了后续医疗费,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前述各项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的规定,应由被告平安财险绵阳公司先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10.58元(已垫付医疗费按比例分配)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777.53元;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的70%,被告平安财险绵阳公司应按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除自费医疗费(971.94元)外的8253.98元;保险赔偿不予赔付的自费医疗费用,则应由被告杨兴光予以赔偿;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的30%(即3953.97元)损失,因被告***是在受被告西飞世豪公司期间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应由被告西飞世豪公司予以赔偿。被告杨兴光现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实际超出其应赔偿额垫付2028.06元;被告西飞世豪公司现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942.42元,实际尚应赔偿额11.55元。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超额垫付部分于本案中判处,故为减少诉累、尊重当事人意愿,超垫付部分可由被告平安财险绵阳公司在报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支付给被告杨兴光。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31.51元;(其中2028.06元直接支付给被告杨兴光)
二、被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被告杨兴光负担100元,由被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元,由原告***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