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191民初3156号
原告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公司)与被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公司)、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来业、刘玉坤,乾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洪洲到庭参加诉讼,乾景兰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西飞公司与乾景兰州分公司签订的施工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西飞公司按约定完成案涉工程后,乾景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足额向西飞公司支付费用。经庭审确认乾景兰州分公司尚欠付西飞公司工程款792491.22元,故乾景兰州分公司理应支付。对西飞公司提出的逾期违约金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未进行约定,而西飞公司在2020年6月2日向乾景公司送达的法务函中明确指出履行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因此逾期违约金应当依6月15日起算,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对于西飞公司要求乾景公司支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主张,并未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经查实,乾景兰州分公司为内资分公司,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该公司民事责任应由乾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西飞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乾景兰州分公司(甲方)与西飞公司(乙方)签订《兰州科天水性科技产业园健康科技体验馆景观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土建附属及幕墙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甘肃省兰州新区北部综合产业片区兰州××区内,工程内容为土方、钢筋砼基础、楼承板、幕墙、门窗施工及完成上述工作所需措施项目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最终验收时间以建设单位验收时间为准)。合同签订后,西飞公司按约完成合同各项工作任务。2018年9月21日,案涉工程通过验收,并与建设单位办理了整体项目移交手续。2020年1月15日,乾景兰州分公司(甲方)与西飞公司(乙方)签订《施工结算协议》,确定最终的工程价款为9539977.63元,乾景兰州分公司已支付的部分费用为8247486.41元,尚欠1292491.22元,西飞公司承诺:本次结算所涉及的所有工程项目、数量、单价、工期及其他清算事宜均符合事实与双方约定,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也无任何遗留事宜,不会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2020年1月22日,乾景公司向西飞公司支付500000元。2020年6月2日,西飞公司向乾景公司邮寄法务函,催要792491.22元欠款。后经西飞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由西飞公司、乾景公司陈述及西飞公司提供的项目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单、工程项目移交(认可)单、施工结算协议、法务函在卷佐证,并经法庭认证后确认。
一、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2491.22元,并从2020年6月15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608元,由北京西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46元,由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大儒
法官助理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