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2民辖终391号
上诉人北京博雅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方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新航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混凝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85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博雅方圆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博雅方圆公司、新奥混凝土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丰台区。《揽拌站租赁协议》合同履行地为“石景山区射击场路宇诚搅拌站”,位于石景山区,且其他涉案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亦均不在丰台区。故此,本案应由博雅方圆公司的注册地、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联新航公司针对博雅方圆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本案应按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笫一项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租赁引发的合同纠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按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博雅方圆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案涉不动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之前的生效裁定已确定丰台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此前另一被告新奥混凝土公司申请管辖异议时,中联新航公司已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北京市地图等证据,证明射击场路位于丰台区。《揽拌站租赁协议》上虽然写着宇诚揽拌站位于石景山区射击场路,但这与实际不符,系协议当事人当时的认识错误。丰台区法院专门到属地派出所进行查证,确定后裁定驳回新奥混凝土公司的申请。之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02民辖终704号裁定驳回了新奥混凝土公司上诉。需要附带指出的是,即便不依据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丰台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显然也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博雅方圆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联新航公司以博雅方圆公司与新奥混凝土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博雅方圆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博雅方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就本案而言,追加的被告并未改变案件性质,原管辖连接点亦未受到影响,且本院已出具(2020)京02民辖终704号民事裁定,确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此基础上,博雅方圆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博雅方圆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蒋春燕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法 官 助 理 周 珍
书 记 员 吕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