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三河市鑫航建材经销处与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109号
申请人:三河市鑫航建材经销处,住所地三河市黄土庄镇孟各庄村。
经营者:魏新华,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三台山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贺伟力。
申请人三河市鑫航建材经销处(以下简称鑫航经销处)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8115291.1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航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15291.1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焕
书 记 员 张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