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151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7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三台山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京0106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款项4684136.28元;二、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750号的混凝土搅拌站期间的债权归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经营期间2013年1月24日至2016年12月16日);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款项3000000元;四、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试验设备、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具体详见本判决附件:两份《试验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固定资产台账》、一份《2015年4月-2016年至今台账》);五、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租金5717562.5元、违约金1919221元;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899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48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4117元,(已交纳341812元,剩余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4275元(已交纳55588元,剩余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京02民终39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1926.47元,由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1774.47元(已交纳),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0152元(已交纳)。 权利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数额为7636783.5元。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6执1519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20年12月7日,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0)京02民终39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数额为7684136.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6执16127号。 另查一,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实质合并重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经审查合议后,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京0114破1号-4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确定:一、批准《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之重整计划(草案)》;二、《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之重整计划(草案)》转为《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之重整计划》,即日起实施;三、终止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程序,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自即日起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2020)京0114破1号-4号民事裁定书后附《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之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第三部分载明了债权分类方案及调整方案。将债权分为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三类。其中普通债权处载明:经管理人审查,截至2020年2月3日,联绿-新奥集团可确认的普通债权共计79笔(含转入部分普通债权),确认债权总额约为290538.35万元,其中本金及参照本金债权约177510.42万元,利息及参照利息债权约113027.94万元。根据偿债能力,联绿-新奥集团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7%,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调整如下:(1)对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本金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清偿;(2)对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剩余本金债权部分,通过留债的方式进行分期清偿;(3)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部分,不再清偿。《重整计划》第四部分载明了债权受偿方案。其中普通债权的清偿处载明:已申报的普通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照以下期限和方式清偿:……2.超过10万元的剩余本金债权部分进行留债,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清偿,第二年期满起受偿,具体清偿金额为:(1)在第三年期满前清偿20%;(2)在第四年期满前清偿20%;(3)在五年期满前清偿30%;(4)在第六年期满前清偿30%。其中特殊债权的受偿处载明:……2.未决债权。未决债权将根据各类债权的性质,债权申报本金金额及同类债权的清偿安排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经确认后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3.未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将根据债权的性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主张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重整计划》第五部分载明了关于留债期间的安排及未能落实时的后续安排。其中留债安排未能落实时的后续安排中载明: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本重整计划对留债期间债务未能清偿时作如下安排:1.如在留债期间内任意一笔债务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全额受偿,任何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就全部未得到清偿部分(含优先受偿权范围和未到期的范围)直接申请强制执行;2.如在留债期间内任意一笔债务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全额受偿,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决定申请债务人破产。 另查二,2021年3月12日,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抵销其与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由(2020)京02民终3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互负到期债务7636783.5元。本院合议审查终结后,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京0106执异3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执异396号执行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终结后,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京02执复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执异396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京0114破1号-4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对包括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均作了规定,上述内容对债务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和包括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内的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债务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重整计划》载明的债权受偿方案清偿债务,债权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亦应按照《重整计划》载明的债权受偿方案逐步实现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2民终39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常 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