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5817号
原告: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住所地三河市黄土庄镇后沿口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员工,住山西省临猗县。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三台山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