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5817号 原告: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住所地三河市黄土庄镇后沿口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员工,住山西省临猗县。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三台山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超越建材销售站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