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雨文博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密民初字第3960号
原告***,男,
被告北京星雨文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信远大厦3段3层316室-150。组织机构代码66462109-6。
法定代表人贾翠红,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星雨文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雨文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伯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星雨文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翠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星雨文博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装修属实。
经审理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卫生间墙砖空鼓及脱落现象均予以认可。原告认为卫生间墙砖空鼓、脱落系被告施工质量原因造成,但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充分释明,原告***未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与被告星雨文博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施工完毕后,原、被告进行了竣工验收。原告***认为卫生间墙砖空鼓、脱落系被告星雨文博公司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充分释明,原告***未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星雨文博公司对密云县X区X号楼X单元X号卫生间重新进行装修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郑伯存
书 记 员 周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