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雨文博装饰有限公司

***与北京星雨文博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密民初字第3960号
原告***,男,1958年1月8日出生。
被告北京星雨文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信远大厦3段3层316室-150。组织机构代码6646210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星雨文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雨文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星雨文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1日,我与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我所有的密云县X区X号楼X单元X号楼房进行装修。因被告施工质量原因,卫生间墙砖空鼓、脱落。起诉要求被告对卫生间重新进行装修。
被告星雨文博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装修属实。2014年3月20日,原告反映轻体墙处出现裂缝,双方及有关部门到现场未发现墙砖空鼓现象,原告之子与我公司签订协议,由我公司支付补偿款7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卫生间墙砖脱落、空鼓系我公司施工原因造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星雨文博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X号楼X单元X;工程装修面积93㎡;工程款肆万壹仟元整”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星雨文博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后,原告***于2014年1月底入住该楼房。2014年3月20日,因卫生间大理石台面、墙砖开裂问题,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700元。同日,双方在现场未发现墙砖空鼓及脱落现象。2014年6月,原告***向被告星雨文博公司反映卫生间出现墙砖空鼓及脱落现象。原告***以被告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卫生间墙砖空鼓、脱落为由,诉于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卫生间墙砖空鼓及脱落现象均予以认可。原告认为卫生间墙砖空鼓、脱落系被告施工质量原因造成,但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充分释明,原告***未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与被告星雨文博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施工完毕后,原、被告进行了竣工验收。原告***认为卫生间墙砖空鼓、脱落系被告星雨文博公司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充分释明,原告***未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星雨文博公司对密云县X区X号楼X单元X号卫生间重新进行装修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