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民初10377号
原告:广州劲力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坑村42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淑芬,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劲力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劲力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广州劲力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劲力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劲力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1元由原告广州劲力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