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盛兴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0834号
原告:北京中盛兴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辛力屯村北西路6号A区6120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雷,男,北京中盛兴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云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温泉东里11号楼13层2单元2132。
法定代表人:徐仁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男,北京云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盛兴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盛兴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盛兴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盛兴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佳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薛 泓
书 记 员 宋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