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兴浦路33号(仙楼新境小区)2#幢3层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炜,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夷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住所地武夷山市和平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玲,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直武夷山汇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五九北路余庆园A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兴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上诉人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夷山市劳动监察大队及原审被告福建省直武夷山汇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兴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邱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