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82民初456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198号胜利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6688678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直武夷山汇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武夷山市五九路余庆园A座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15726760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浦城县兴浦路33号2#幢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4169517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直武夷山汇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岚
审判员陈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