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䔐仲山、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激,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武,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有光,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兴浦路33号(仙楼新境小区)2#幢3层301。
法定代表人:郑忠鸿,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3.84元,减半收取7091.9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建安
审 判 员 吴彦瑾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隽
书 记 员 詹羽玫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