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3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敏,福建熹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兴浦路33号(仙楼仙境小区)2幢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4169517MA。
法定代表人:郑忠鸿。
第三人: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仑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仑尾村57号。
负责人:罗义春,该村主任。
第三人: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莘溪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莘溪坪。
负责人:童夏兴,该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仑尾村村民委员会、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莘溪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计165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 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游佳文
书 记 员 罗 洁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