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品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二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6号地块第6-S01、6-A01、6-A02栋(S01)1单元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贾全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楼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耿德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诚品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品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款63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尚未支付的装饰装修款为基数,从2020年01月0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341.00元、保全费1647.00元及申请执行费906.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9023.80元(含案款78117.80元、申请执行费903.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78117.8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828号案件执结。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巫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孔璞
书记员张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