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保3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楼9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耿德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诚品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二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6号地块第6-S01,6-A01,6-A02栋(S01)1单元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贾全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贵州诚品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在(2020)黔0123执保45号案件中对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对其公司价值16236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在原保全案件中本院于2020年01月20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外支行账户11×××57的存款225460.00元。2020年07月22日,本院解除了对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外支行账户11×××57的存款162360.00元的冻结措施,现本案已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301号案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