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保45号
申请人:贵州诚品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二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6号地块第6-S01,6-A01,6-A02栋(S01)1单元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贾全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9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耿德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诚品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诚品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46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1xxxxxx586)作为担保。2020年01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兴宏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外支行账户11×××57的存款22546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1月20日至2021年01月20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4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45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