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1450号
原告:***,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川,福建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钟太勇,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东方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7595X,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通贤镇通贤村振兴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阙炜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珠,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峰,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钟太勇、***、福建东方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德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妍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