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民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通贤镇通贤村振兴路8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7595X。
法定代表人:阙炜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峰,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莲花大道155号高新区指挥部A栋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60351013X。
法定代表人:黄立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与上诉人龙岩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献、黄玉峰与上诉人**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为:**建设公司立即向东***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52137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以5354312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以4704312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4521372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以452137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应从东***公司向**建设公司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从在案的证据可知,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后交付**建设公司,随后,东***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整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提交给**建设公司,但**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砖渣外运、铺煤矸石便道、土方量等《签证单》(编号:005、006、007、008、009、011、012、013、015、016)在均已由**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卢博亮签字确认及监理单位福建紫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章确认的情况下,却迟迟未予签章确认;对案涉工程缺方内运场外取土运距为21.5km签证单(编号:001)在已由监理单位签章确认,且其附件亦由**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卢博亮签字确认及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情况下,**建设公司却始终未予签章确认;对工期不奖不罚签证单(编号:017)在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情况下,**建设公司亦始终未予签章确认。而众所周知,工程《签证单》直接关系到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但因**建设公司迟迟或始终未予签章确认,致使案涉工程结算始终无法办理,此亦形成本案诉讼的根本原因。期间,东***公司虽多次通过书面发函或现场协调等方式与**建设公司就上述事宜进行沟通,主张权利(见东***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13、14,**建设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建设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并且,**建设公司始终以东***公司未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为由拒不办理案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由此可见,案涉工程至今未办理结算审核系**建设公司所致,且责任完全在于**建设公司。而东***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工程款,故其没有理由、也不可能不及时与**建设公司进行结算,而实际上,却是**建设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与答辩人进行结算。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建设公司应就案涉工程款向东***公司计付利息的时间应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即2016年8月20日起。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应从东***公司向**建设公司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计算显属错误,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东***公司的上诉请求。
**建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4.2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流程,**建设公司已经按东***公司的申请,根据合同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按照审核确认的合格工作量支付进度款,不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尚欠工程款未付,不是**建设公司单方不予结算,是因为双方未完成竣工后的结算。由于双方对未完成审核结算均有责任,因此东***公司主张尚欠工程款从2016年8月20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按合同条款关于工程款支付流程的约定,利息应当从工程款总价明确后起算。因此,东***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
**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建设公司向东***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652148.46元;3.根据改判后的诉讼请求判决东***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遗漏审查部分证据,将外借土方运距认定为按21.5km计算是错误的。
关于外借土方运距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审判决仅审查了**建设公司提交的【2020】16号《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土方工程外借数量、土方运距确认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8月31日印发)及该会议签到表、文件签收单,却遗漏了审查**建设公司提交的、在2021年8月30日与东***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图一起质证的《工程专题会议纪要》。
该《工程专题会议纪要》先于【2020】16号会议纪要形成,是2020年7月17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会议研究讨论后当即形成并经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该《工程专题会议纪要》系根据第八次监理例会精神,三方针对工程外借土方量、运距及工期奖罚问题专题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真实反映各方的意见及工程的施工情况,协商所确定的工程外借土方运距13km能够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
之后**建设公司根据该《工程专题会议纪要》形成【2020】16号《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土方工程外借数量、土方运距确认专题会议纪要》,未体现工期奖罚事宜,是因为工期奖罚与否,是与本工程受拆迁进度影响有关,**建设公司一方已经配合出具了材料证明东***公司工期受征地拆迁进度影响的问题(见东***公司提交的证据10),对于在《工程专题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的工期不奖不罚问题,无须再在【2020】16号会议纪要中体现。且对东***公司工期延期问题**建设公司并没有作出处罚。
所以,关于运距按13km计算,是参考工程同期周边项目的土方运距各方会议协商确定下来的。一审法院以【2020】16号《专题会议纪要》是**建设公司事后制作,东***公司并不同意,而认定外借土方运距按21.5km计算,是违背双方《工程专题会议纪要》约定的。本案工程外借土方运距应当按13km计算。
二、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泉联审司鉴【2021】(龙)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多项造价审定不客观,审定事项与事实不符,鉴定的工程造价不合理,应当重新鉴定,对不合理部分的鉴定造价应当扣除。
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鉴定时,对东***公司没有合理依据、自行变更施工工艺、增加**建设公司工程造价的施工行为都直接予以认可,并没有严格审核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建设公司在签证单中签字,是对签证事项事实存在的确认,并不是对签证事项对应造价的确认,工程造价并不能直接依据签证单内容确定造价,鉴定机构却没有审核该部分造价的合理性,对签证单确认的事项,即使与原有清单及图纸设计不符,都直接核算在造价内。庭审时,鉴定人员针对**建设公司的询问所作回复也存在诸多问题,甚至针对**建设公司质证意见作出自相矛盾的陈述。
因此,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关于工程造价应当重新进行鉴定,或对造价审定不合理的部分直接从总造价中予以扣除。
应当扣除的部分:
(1)42560.500m3自卸汽车运土不合理造价87249.03元:清单外第1,签证013、签证016记载自卸汽车运土(载重5t运距1.5km)42560.500m3,原有清单考虑为12t自卸汽车运土,东***公司施工前未报送变更联系函,未与**建设公司事先确认变更使用机械事宜,自行变更使用会增加工程造价的机械5t自卸汽车运土,因此增加的造价87249.03元不应由**建设公司承担。
(2)42560.500m3机械松填土不合理造价71076.04元:清单外第2条,签证013、签证016机械松填土42560.500m3,原有清单及图纸设计未考虑需外运的土方需要机械松填土,东***公司自行变更机械松填土,施工前未报送变更联系函,未与**建设公司事先确认变更需要进行机械松填土,且实际施工并未进行机械松填土,因此机械松填土不应计算在内,实际情况应当比鉴定报告减少造价71076.04元。
(3)187188.200m3压路机碾压回填土不合理造价488561.20元:清单外第4条,业主001号函,压路机碾压回填土187188.200m3。001号函是双方针对具体工作交流联系的往来函件,是委托工作的证明,具但体工作内容是否实施需要签证确认。现场签证是各方现场代表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仅有委托函件,没有现场签证,001号函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无现场签证确认不能说明有实际施工,施工量也无法确定,所以该部分造价488561.20元不应核算在内。
鉴定机构认为东***公司是否有施工,须由**建设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否定。证明东***公司有施工是东***公司的举证责任,不能以**建设公司无法举证东***公司没有施工就推定其有施工。
(4)清单外第8条拆除路面使用带液压镐挖掘机破碎的不合理造价60136.09元:清单外第8条,拆除路面实际使用带液压镐挖掘机破碎,套用编号40104005定额不合理,因2005定额没有液压锤(俗称炮头)破碎砼构筑物、路面的定额,破碎素混凝土构筑物、路面借用40101318带液压镐挖掘机破碎普坚石定额,破碎钢筋混凝土构筑物、路面借用40101319带液压镐挖掘机破碎特坚石定额。因为带液压镐挖掘机破碎石方定额(闽建筑[2012]39号)适用于基坑、基槽开挖;平基破碎石方套用本定额的,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0.5。所以上述所借用定额应当按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0.5计算,自卸汽车运石碴(载重8t运距3km以内)应调整为自卸汽车运石碴(载重12t运距1.5km以内),因为东***公司施工前未报送变更联系函,未与**建设公司事先确认变更使用机械事宜,自行变更使用会增加工程造价的机械运土,增加的造价不应由**建设公司承担。且建筑垃圾弃置点都是统一在1.5km处,结算应按1.5km计算,实际情况应当比鉴定造价减少60136.09元。
(5)清单外第10条,自卸汽车运石碴的不合理造价41232.18元:清单外第10条,自卸汽车运石碴(载重8t运距3km以内)应调整为自卸汽车运石碴(载重12t运距1.5km以内),因为东***公司施工前未报送变更联系函,未与**建设公司事先确认变更使用机械事宜,自行变更使用会增加工程造价的机械运土,增加的造价不应由**建设公司承担。且建筑垃圾弃置点都是统一在1.5km处,结算应按1.5km计算,签证12第2拆除挡土墙及砖石构筑物签证注明是原执法大队委托拆除公司拆除的,留下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进行装车外运,签证工作内容为装车、外运,不包含拆除,因此拆除费用不能计算。该实际情况造价比鉴定造价少41232.18元。
(6)计税不计费项目不合理造价5239元:根据合同14.5条②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施工期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关工程消耗量定额标准、取费标准、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材料综合信息价或市场价、机械台班价格及中标价降幅系数K计算,信息综合价中没有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材料价格计入计价程序,计取各项费用并按规定下浮,因此机械台班应按施工期机械台班信息价计取,实际造价应比鉴定造价少5239元。
以上造价审定不合理部分共增加了工程造价753493.54元。如根据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按工程外借土方运距13km计算的工程总造价5238582元结算,扣除该不合理造价753493.54元和**建设公司已经支付的1832940元,**建设公司应再向东***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2652148.46元。
综上,**建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重新认定本案事实并依法改判。
东***公司辩称:
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外借土方运距为21.5km显属正确,**建设公司主张按13km计算明显无理。
首先,案涉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编制已明确回填土方取土运距应按实计算。2016年3月17日,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的《福建龙岩龙马环卫一期土石方工程预算审核编制说明》第三条第2点明确“缺方内运:运距暂按3km计,结算时按实际运距计算”。可见,一是案涉工程回填土方向外取土运距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定;二是案涉工程造价预算是在运距为3km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结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运距核定工程造价。
其次,东***公司、**建设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紫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均已确认案涉工程回填土方向外取土实测运距为21.5km。2016年4月7日,东***公司、**建设公司、监理单位三方从案涉工程施工地出发通过现场打表计量,确认到龙门赤水取土运距为19.3km,到曹溪浮蔡温泉山庄取运距为23.7km,平均运距为21.5km,据此形成的草签单上,**建设公司现场代表卢博亮进行了签字确认,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刘斌亦签章确认,由此可见,案涉工程向外取土实测运距为21.5km,并且,在一审庭审时,**建设公司现场代表卢博亮亦再次确认上述情况均属实,且无异议。
再次,东***公司与**建设公司并未就案涉工程回填土方向外取土运距按13km计算达成合意。2020年7月17日,**建设公司召集东***公司、监理单位召开案涉工程专题会议,会议就取土运距、工期等事项进行商讨。因**建设公司不同意案涉工程取土运距按实际发生的21.5km计算,并要求东***公司接受其主张的案涉工程取土运距按13km计算,其才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鉴于此,东***公司为使案涉工程尽快结算,拿到工程款,提出在**建设公司对所有已经经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签证单》进行签章确认、工期不奖不罚、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结算审核并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情况下,取土运距可按13km计算。但因**建设公司不同意该方案,故双方最终未能就运距计算达成合意,这也是为什么《专题会议纪要》**建设公司没有进行盖章确认,且三份《专题会议纪要》原件均在东***公司处,以及双方至今没有办理工程结算的原因。
现**建设公司凭其单方面制作的《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土方工程外借数量、土方运距确认专题会议纪要》,即认为原、**建设公司双方已就案涉工程取土运距达成按13km计算的合意,明显与前述事实不符,且系伪造,因2020年7月17日召开的专题会议商议事项有多项,如工期、运距等,并非仅有运距,故其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东***公司与**建设公司双方并未就案涉工程取土运距按13km计算达成合意,故**建设公司应当按照案涉工程回填土方取土实测运距21.5km结算工程造价。
二、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泉联审司鉴【2021】龙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真实、客观、有效,可作为本案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
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由东***公司与**建设公司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其开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均已经东***公司与**建设公司共同质证,故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并结合本案在案的合同、签证单等所出具的泉联审司鉴【2021】龙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应属真实、客观、有效,并可作为本案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故,**建设公司现以该意见书多项造价审定不客观,审定事项与事实不符,鉴定的工程造价不合理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并扣除不合理部分,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综上,**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设公司立即支付东***公司工程款48830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以5716022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以5066022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4883082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以488308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058946.73元。2.判令**建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4月1日,东***公司经投标,中标**建设公司位于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的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土方工程。2016年4月7日,东***公司(承包人)与**建设公司(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土方工程。工程地点: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工程内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土方工程。工程承包范围: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土方工程,预算造价约为234万元,具体以本项目的施工图纸结合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及编制说明为准。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6年4月3日。竣工日期:2016年5月1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日历天。四、签约合同价为:2156400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九、订立时间:2016年4月7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合同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专用条款2.2发包人代表:卢博亮,职务:项目负责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外的项目按施工期计价规范规定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增加(4):(1)发包人在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确认的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2)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85%。(3)当出现下列不良履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价款,直至不良履约情况消除,情况严重的发包人可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并不予办理结算:①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经验收不合格;②承包人在施工中不符合文明、安全施工要求;③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约合同;④承包人无故停工。14.竣工结算。增加(4):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对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并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委托有权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5%。14.5工程结算相关规定:(3)工程量的确定: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闽建法[2004]3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外的项目按施工期计价规范规定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本工程为土方工程,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工程量数量的变化不作为索赔依据。发包人可能会提出对承包人增减工程范围或工程量的要求,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拒绝施工。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二十四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本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分四次返还,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结算经有权部门审核后,每六个月返还25%质量保证金。21.补充条款。21.5本工程在施工中若遇到征地、拆迁和电杆线迁移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人工窝工、机械停滞等造成的损失不另计,工期经监理、甲方签证后可顺延。21.8回填土厚度超过5米(含5米)的填方需采用压路机分层压实,每层回填厚度不得超过1米,需分层压实的面积为14616.8平方米,填方量为57581.1立方米,压实单价按分层50㎝压实对应的定额单价的一半计算(如有变动,按实调整;如做法需变动,应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东***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东***公司随即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东***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案涉工程回填用土大部分需向外取土,而施工时案涉工程3km内并无取土点。2016年6月20日,**建设公司、东***公司和监理单位福建紫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召开了《第八次监理例会》。主要议题:关于福龙马土方工程进度、质量事宜。4、运距问题:如果施工单位能按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剩余工程量,则可根据工程预算审核编制说明“缺方内运;运距暂按3KM计算,结算时按实际运距计算”,并结合施工现场3KM内无回填土源可取,实事求是考虑本工程外借回填土方运距按实际运距签证结算,并做好委托第三方复测确认剩余外借回填土方数量及运距确定的工作。
2016年6月25日上午,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调研了龙岩高新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建设公司项目建设情况,召开了项目建设专题会议,形成了[2016]36号《专题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如下:一、龙岩高新园区永高安置小区周边道路工程(东侧西侧),因管道沟槽土方无法满足回填土质要求,委托勘探单位对该项目进行补勘,根据勘察报告确定是否对沟槽及路基土方进行换填。目前勘察已完成,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出具了设计变更,东侧道路需换填8349㎥,西侧道路需增加填土26247㎥(其中需外借土方10620㎥),西侧道路原预算清单内缺方内运37662㎥,总共需外借土方56631㎥。因该项目周边无取土场,且目前在建和拟建的如福龙马项目、粮库项目等均需外借土方。施工单位联系在东肖有土可取,经监理核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实测运距为17.7km,原清单审核说明:建设单位未明确取土场、弃土场位置,取土、弃土运距均暂按2km,实际取土增加了15.7KM,增加造价1569926元。高新公司经调查了解周边同期项目情况,拟参考粮库项目土方13KM运距计算,增加造价约110万元。会议原则同意:1、优先考虑永高小区对面变电站周边土方及好日子厂内土方进行回填;2、剩余不足部分再采用外借土方,土方运距按实确认。东***公司、**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福建紫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的现场代表从案涉工程施工地出发通过车辆现场打表计量,确认到龙门赤水取土运距为19.3km,到曹溪浮蔡温泉山庄取运距为23.7km,平均运距为21.5km。施工过程中,因案涉工程所在地的村民以车辆运输经过时灰尘大、损坏道路为由多次拦车堵路,以及施工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尚未完成等原因,致使无法施工,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为此,东***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建设公司、监理单位发送了《关于要求尽快协调解决阻碍施工问题的报告》,要求其尽快出面协调解决。2016年8月20日,案涉工程竣工,经东***公司、**建设公司、监理单位验收,验收意见:均按现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能满足业主使用功能的要求,同意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等级:合格。案涉工程验收后,东***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付**建设公司使用。案涉工程竣工经东***公司、**建设公司、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对二处取土点现场丈量后,确认时间回填土方平均运距为21.5km。经**建设公司委托第三方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测量数据计算可调运缺方量为96179.4㎥。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测量数据为:1、2016年12月收方总填方量:202881.4㎥。2、2016年6月25日复测完成总填方量106702㎥。随后,东***公司要求**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双方对案涉工程缺方内运场外取土的运距、工期顺延、工程量计算产生分歧,致使案涉工程未审核结算。东***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公司共计向东***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832940元,其中:2016年6月12日支付1000000元、2016年11月3日支付650000元、2017年11月9日支付182940元。
2020年7月17日,东***公司的代表和**建设公司的代表以及监理单位的代表就案涉工程外借数量、土方运距确认的处理进行协商,**建设公司事后制作了一份《专题会议纪要》,纪要指出:1.地块内实际土方回填约为158929.7㎥。2016年6月25日委托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量,并经业主、监理、施工现场代表三方确认,其中场地内62750.3㎥土方回填量运距为3km以内,剩余缺方外借土方96179.4㎥运距超原预算暂估运距3km;2.经业主、监理、施工现场代表三方确认土方回填外借实际测量运距为21.5km。纪要指出:会议议定:1.根据实测数据项目超原预算暂估运距的外借回填土方数量为96179.4㎥;2.根据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2016]36号文件精神,参照同期周边粮库等项目的土方运距,同意本项目土方外借运距为13KM。东***公司不同意**建设公司事后制作的《专题会议纪要》中关于本项目土方外借运距为13km的意见。认为按本项目土方外借运距为13km计算是有条件的,即在案涉工程不奖不罚的前提下按土方外借运距为13km计算。
2020年12月21日,东***公司对案涉工程自行进行结算,经结算案涉工程造价为6716022元,扣除**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832940元,东***公司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883082元,**建设公司不同意支付而引发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东***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要求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土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分别核算出缺方内运向外取土运距为13km和21.5km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8月30日,东***公司和**建设公司经协商同意由本院指定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11月1日,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出具泉联审司鉴[2021](龙)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缺方内运向外取土运距为13km的工程总造价人民币5238582.00元;2、缺方内运向外取土运距为21.5km的工程总造价人民币6354312.00元。鉴定费用40364元。该鉴定费用已由东***公司预交。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缺方内运向外取土运距按21.5km计算,还是按13km计算。2.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泉联审司鉴[2021](龙)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可否作为本案定案证据,**建设公司是否还欠东***公司的工程款,对所欠的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3.鉴定费应由谁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东***公司经招投标中标**建设公司招标的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土方工程项目,并与**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东***公司与**建设公司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1.关于案涉工程缺方内运向外取土运距按21.5km计算,还是按13km计算的问题。
根据东***公司提供的东***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3)工程量的确定“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闽建法[2004]3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外的项目按施工期计价规范规定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预算审核编制说明》三、编制说明“2、缺方内运:运距暂按3km计,结算时按实际运距计算”以及《第八次监理例会》4、运距问题:如果施工单位能按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剩余工程量,则可根据工程预算审核编制说明“缺方内运;运距暂按3km计算,结算时按实际运距计算”。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的[2016]36号文件,会议原则同意:1、优先考虑永高小区对面变电站周边土方及好日子厂内土方进行回填;2、剩余不足部分再采用外借土方,土方运距按实确认;《签证单》中经东***公司、**建设公司、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对二处取土点现场打表丈量后,三方确认到龙门赤水取土运距为19.3km,到曹溪浮蔡温泉山庄取土运距为23.7km,平均运距为21.5km。因此案涉工程缺方内运向外取土运距应以实际运距计算。案涉工程缺方内运向外取土运距经业主、监理、施工现场代表三方确认土方回填外借实际测量运距为21.5km,案涉工程缺方内运向外取土运距应按21.5km计算。对**建设公司抗辩称2020年7月17日,东***公司的代表和**建设公司的代表以及监理单位的代表就案涉工程外借数量、土方运距确认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三方同意根据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2016]36号文件精神,参照同期周边粮库等项目的土方运距,同意本项目土方外借运距为13km,要求案涉工程缺方内运向外取土运距按13km计算的意见,《专题会议纪要》是**建设公司事后制作,东***公司并不同意,认为按本项目土方外借运距为13km计算是有条件的,即在对案涉工程不奖不罚的前提下土方外借运距按13km计算。因此,对**建设公司的该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泉联审司鉴[2021](龙)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可否作为本案定案证据,**建设公司是否还欠东***公司的工程款,对所欠的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东***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要求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土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分别核算出缺方内运向外取土运距为13km和21.5km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8月30日,东***公司和**建设公司经协商同意由本院指定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程序委托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对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造价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本院依程序委托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且鉴定机构的鉴定造价工程师林景出庭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的过程进行说明,并接受了东***公司和**建设公司的询问。因此,该鉴定结论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根据东***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增加(4):(1)发包人在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确认的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2)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85%。14.竣工结算。增加(4):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对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并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委托有权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5%。15.3质量保证金。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本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分四次返还,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结算经有权部门审核后,每六个月返还25%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结合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出具泉联审司鉴[2021](龙)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案涉工程缺方内运向外取土运距为21.5km的工程总造价人民币6354312.00元。**建设公司共计向东***公司支付工程款1832940元,扣除后,**建设公司实际欠东***公司的工程款为6354312元-1832940元=4521372元。对东***公司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尚欠剩余的工程款4883082元的诉讼请求,**建设公司实际应支付东***公司工程款452137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借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结合本案,东***公司和**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没有进行结算,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没有约定,因此,利息的计算应从东***公司向**建设公司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3.关于本案鉴定费40364元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案涉工程东***公司和**建设公司对缺方内运场外取土的运距、工期顺延、工程量计算产生分歧,致使案涉工程未审核结算,对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东***公司和**建设公司双方均有责任,因此,本案鉴定费40364元应由东***公司和**建设公司各承担50%。
综上所述,东***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认定的部分,予以支持,不符合的部分,不予支持。对**建设公司要求驳回东***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支持。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龙岩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4521372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2021年7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39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697.1,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11.61元、由龙岩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485.49;鉴定费40364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龙岩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承担20182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东***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遗漏认定:东***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有及时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交给**建设公司,但**建设公司没有对工期运距等签证单及时签章确认并对工程造价审核,为此东***公司多次发函**建设公司要求其对运距、工期等签证单进行签章确认并进行结算,但其认为运距应按13km计算为由,不与富隆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对案涉工程缺方内运场外取土的运距、工期顺延、工程量计算产生分歧”有异议,事实上**建设公司对工期顺延没有异议,提交的证据也体现了这一事实。对运距的确认东***公司认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出现分歧。在会议纪要前**建设公司有出具影响工期的证明。对一审已查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外借土方运距如何认定?2.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3.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点应当如何确定?
一、关于案涉工程外借土方运距问题。本院认为,2016年3月17日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的《福建龙岩龙马环卫一期土石方工程预算审核编制说明》中明确,“缺方内运:运距暂按3km计,结算时按实际运距计算。”2016年4月7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从案涉工程施工地出发通过现场打表计量,确认到龙门赤水取土运距为19.3km,到曹溪浮蔡温泉山庄取土运距为23.7km,平均运距为21.5km,据此形成的草签单上,**建设公司现场代表卢博亮进行了签字确认,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刘斌亦签章确认。2016年6月20日《第八次监理例会》中就运距问题提出:如果施工单位能按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剩余工程量,则可根据工程预算审核编制说明“缺方内运:运距暂按3km计,结算时按实际运距计算”,并结合施工现场3km内无回填土源可取,实事求是考虑本工程外借回填土方运距按实际运距签证结算,并做好委托第三方复测确认剩余外借回填土方数量及运距确定的工作。2016年6月25日的【2016】36号《专题会议纪要》中载明:“会议原则同意:……剩余不足部分再外借土方,土方运距按实确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外借土方运距为21.5km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建设公司提交的2020年7月17日的《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无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2020】16号《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土方工程外借数量、土方运距确认专题会议纪要》未经参会各方签字确认,无法体现会议纪要内容系各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建设公司以此主张案涉工程外借土方运距应按13km计算,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二、关于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问题。本院认为,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由东***公司与**建设公司共同选定后经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该公司具备相应鉴定资格;鉴定所依据的相关材料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依据充分;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了回应,并到庭接受了当事人质询,鉴定程序合法: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建设公司以鉴定意见书中多项造价审定不客观,审定事项与事实不符,鉴定的部分造价存在不合理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点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条中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对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并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委托有权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5%。”故本案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应当在工程结算审核后,而非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东***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应从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2016年8月20日起算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对于工程审核责任问题,从双方往来的函件来看,**建设公司在2021年5月18日仍有要求东***公司补充结算资料,东***公司在2021年5月27日的回复函中表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我司已基本按贵司2021年5月18日发给我司函的要求提供(除预算财审清单由贵司作为业主提供外)”,可见,东***公司此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对工程款未及时审核确认也有责任。本案工程价款最终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鉴定才得以确定,因此,一审判决欠付工程款利息自东***公司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8日起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东***公司、**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54元,由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31元,上诉人龙岩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6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范文祥
审判员 陈水柏
审判员 童寿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少娟
蓝佳梦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