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梁国富、某某、吉林省威远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3执保643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苗壮,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梁国富,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威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国富、***、吉林省威远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洪生、***、梁国富、***、吉林省威远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以其名下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梁国富、***、吉林省威远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