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4民初2354号
原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银座B座A栋9楼-9F。
被告:长春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德路2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其方
审判员张奇
人民陪审员孙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