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2民初2362号
原告: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革忠,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9-1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宇,长春市绿园区吉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革忠、苏庆东,被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洪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未安装的可视对讲门铃室内机259套和C2车库的监控系统的合同义务(上述工程合同造价为:82424.16元+42983.2元=125407.36元,本案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C2车库对应的诉讼主张);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了《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包括:该项目的整体弱电系统,包括入户的可视对讲系统及2个车库的监控系统,至2014年11月被告对该系统工程的主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由于入户的可视系统管线尚有部分没有铺设以及业主和房屋和车库整体交工情况等原因,致使部分房屋用户室内的可视对讲门铃室内机及C2车库的监控系统无法安装,室内机部分已安装的由业主在交房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以此作为乙方安装完毕的凭证,对未安装的部分,经双方与红日物业公司商定:业主入住的数量达到10户或20户时,由物业公司通知乙方的实际施工人老魏,进行上门安装,截至2017年3月30日止,尚有259户未安装,我方工程部门按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反诉被告同意以车位抵顶剩余的工程价款,由于乙方未施工完毕,并且未经公司进行最后确认,所以一直未出具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也未给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我方一直通知乙方要求上门进行安装,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实际施工人老魏说:深迪公司欠他钱,不再管了,让找公司,为此我方多次电话通知被告,被告一拖再拖,于是我方于2019年4月下了通知函,然其却以工程已竣工验收(未经原告最终盖章确认的整体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名,称:工程已完工,置事实于不顾,反而对我方提起诉讼,为此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明辨是非,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未尽的义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要求履行未安装的可视对讲门铃室内机259套和C2车库的监控系统的合同义务或支付125407.3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13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的《长春天伦中央区二期项目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将位于长春市西四马路与大马路交会处长春天伦中央区二期项目弱电系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施工价款为120万元整,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以门市房支付多退少补,双方补平房屋与工程款。工程竣工后,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共同制作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后原告一直主张给付工程款,被答辩人提出无理要求,从诉状中就能体现出来,被答辩人所诉未经其最终盖章确认的整体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答辩人所说是虚假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经过双方确认并加盖公章制作完成的,而且有骑缝章,骑缝章是被答辩人自己加盖的。以上能看出被答辩人歪曲事实和真相,以达到不给付工程尾款为目的的行为是违法的。被答辩人强调物业要求上门安装是缺乏法律依据,我们有证据证明剩余设备已经移交给物业公司,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是单方弄虚作假的,没有法律依据,其中有我们已经抵账过来的房屋,说是答辩人本人签字,但是答辩人根本没有签字,这种行为不能自圆其说,从以上观点及证据来看,被答辩人弄虚作假,不尊重事实,被答辩人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工程尾款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4日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长春天伦中央区二期项目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长春市西四马路与大马路交会处长春天伦中央区二期项目弱电系统工程发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工程范围包括:长春天伦中央区二期弱电专业各相关系统工程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具体工程范围以甲乙双方认可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设备材料清单为准),本次招标项目内容包含:可视对讲系统、小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电梯五方对讲布线、车辆出入停放管理系统、门禁系统。合同方式: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为l220000元。本工程竣工结算方式采用合同价款加变更、洽商增减账的结算方式。工程保修期为三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由施工单位负责成品保护。保修期从整体验收工程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等全部过程工作,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均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中。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工程款项采取以甲方门市房支付工程款,多退少补原则,双方补平房屋与工程款。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0月14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11月13日。上述具体开工日期以总承包人和业主的书面通知为准,其变化将不会使中标人获得任何经济和工期等补偿和调整。投标单位应承诺根据招标单位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随时调整自己的施工进度,以确保工程按时竣工。此外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变更、洽商及签证的办理、违约责任、合同终止、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其他条款。
2014年7月,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红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方签署《天伦中央区二期智能化系统及设备移交单》一份,三方对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梯控制系统及设备进行移交。陆续长春市红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收可视分机200台、100台和51台。
2014年11月25日,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计5页),包含表R10-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封面、表R10-2工程及验收组织概况、表R10-3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汇总表、表R10-4工程评价报告、表R10-5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其中表R10-3加盖有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春二期B组团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并由负责人毕长春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表R10-5竣工验收结论记载系统运行正常,已交物业使用,并由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长春、长春市红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伟、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彦刚等人签字,另该5页报告加盖有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春二期B组团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
2015年4月29日,长春市红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长春天伦中央广场棚户区B组团项目弱电系统工程汇总》一份,其中记载:……2.可视对讲系统,8个单元,16个门口主机,已全部安装完毕,正常使用,分机移交800台,已安装532户,未移交分机物业通知时进行安装。……物业公司意见:……可视对讲分机要求2015年末安装完毕(未安装部分移交设备)……天伦地产工程部意见:弱电系统工程按照甲乙双方在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已完成,并经三方对已完成的各个系统进行了验收,当场启动运行一切正常,红日物业公司已全部接管(由于未入住的用户物业不要求安装,并将设备移交给物业公司,随时听从物业公司的安排)。
2015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单》一份,记载案涉工程合同内及现场签证工程总价款1289791元。该结算单加盖有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郭洪生签字,同时加盖有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春二期B组团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及工程部李孟宝、孙俊臣等人签字。
2017年3月,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13张,共计金额1289791元。
2017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欠付被告永春二期棚户区B组团项目工程款以房屋抵偿,其中房屋总作价1370751元,双方工程结算总价1289791元,差额80960元由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签订协议当日付清。
2019年5月9日,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给付工程尾款119040元、购买车位款80960元及利息。2019年6月19日开庭审理中,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庭提出反诉。2017年7月10日,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吉0102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长春天伦中央区二期项目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签署的《天伦中央区二期智能化系统及设备移交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长春市红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长春天伦中央广场棚户区B组团项目弱电系统工程汇总》《结算单》《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发票等往来凭证,可以认定双方对案涉工程整体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业已投入使用,同时根据物业公司连同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春天伦中央广场棚户区B组团项目弱电系统工程汇总》记载“物业公司意见:……可视对讲分机要求2015年末安装完毕(未安装部分移交设备)……天伦地产工程部意见:由于未入住的用户物业不要求安装,并将设备移交给物业公司,随时听从物业公司的安排。”由此可以认定当时可视对讲分机未一次性全部安装的原因在于原告自身,而原告抗辩已将未安装设备全部移交物业公司,结合上述汇总对未安装设备处理意见的记载即未安装部分移交设备,被告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告的抗辩主张,故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已经将未安装设备全部移交物业公司。另双方所签署的合同中约定了计划开、竣工日期,并约定上述开工日期以总承包人家和业主的书面通知为准,故被该公司仍应就可视对讲分机未安装部分继续履行安装义务,设备由原告公司自行提供,需安装的具体数额参照合同约定以实际现场安装数量为准。被告虽然抗辩未安装部分已超出质保期,但质保期对应的应该为已安装工程部分,其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自愿撤回C2车库对应的诉讼主张,属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范畴,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未安装的可视对讲门铃室内机的合同义务(未安装设备由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提供,安装数额参照合同约定以现场实际未安装数量为准);
二、驳回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4元、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4元(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德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