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执24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长仲裁字(2019)第08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缴纳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长仲裁字(2019)第081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