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266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苗壮,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马桂华,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梁国富,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威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银座B座A栋9楼-9F。
法定代表人:***。
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桂华、梁国富、***、吉林省威远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吉0103民初47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桂华、梁国富、***、吉林省威远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一处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合肥路交汇处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B地块3#205号,丘(地)号:5-78/97-3-205,建筑面积:104.81平方米,不动产证书号为: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