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4民初1295号
原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座B座A栋9楼-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苑小区1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长春市深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