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06执49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执行到位15610595.67元,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5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6民初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永生
审判员 边艳桃
审判员 智杰海
书记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