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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交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1433号 原告:德化县***交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经营者:***,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德化县***交店与被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德化县***交店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德化县***交店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化县***交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化县***交店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