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执异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现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卫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的总公司,因此申请追加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交如下证据予以佐证:(2021)陕088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21)陕08民终42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22)陕0881执118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目前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变更、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为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确定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三十条之规定: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白 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