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71862号之一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成都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94元,合计2,11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