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视建筑(上海)有限公司

城视建筑(上海)有限公司与国脉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3116号
申请执行人城视建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曹闵,总经理。被执行人国脉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关于城视建筑(上海)有限公司与国脉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城视建筑(上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39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脉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81,705.20元,受理费4,758.8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国脉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上述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城视建筑(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工商资料、财产调查信息、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第3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沈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