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0557号
原告:极顿(上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良柱,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玲,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视建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闵。
被告:***,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极顿(上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极顿(上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石翀
书 记 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