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保751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永建材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530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3756522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查封、冻结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2300.86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2300.86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