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6民初14175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永建材码头A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530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万文方,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C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3756522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21元,减半收取961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9221元、保全费5000元,超出部分9610.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姚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