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保4672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永建材码头A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530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C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3756522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伟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以1602300.86元为限,查封冻结:1、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和平路支行1200××××1873的存款;2、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3500××××7113的存款;3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增城荔乡支行4400××××4167的存款;4、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海口蓝天路支行8115××××8878的存款。现申请人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和平路支行1200××××1873的存款已足额冻结1602300.8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1、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账户3500××××7113;2、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增城荔乡支行账户4400××××4167;3、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海口蓝天路支行账户8115××××8878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3500××××7113的存款1602300.86元的冻结;
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增城荔乡支行4400××××4167的存款1602300.86元的冻结;
三、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海口蓝天路支行8115××××8878的存款1602300.8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