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87141号

原告: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505号盛世天骄花苑16-1-2203。

法定代表人:翁学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泉,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29号1层101。

法定代表人:张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明,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炎丰新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5号楼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唐凯。

被告: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衫木店路南段洛德楼。

法定代表人:魏洪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德辉,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业公司)与被告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炎丰新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普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璟钰
审  判  员   张开力
审  判  员   李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青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