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衡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辖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盛世天骄花苑16-1-2203。
法定代表人:翁学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衡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第四村**/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衡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792民初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依据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盛世天骄花苑16-1-2203,本案应当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畴,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装修的房屋位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上述规定,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