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诚智电气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02民初620号
原告:江苏诚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义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石,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杨彦枫,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诚智电气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诚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诚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0元,减半收取计7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