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7812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南路57号(市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2022年10月18日,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