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黑0221民初2109号
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棠,女,黑龙江文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南路57号(市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02604239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充公司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43,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0日,原告南充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建齐齐哈尔南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雅鲁河侧组塔架线部分的劳务承包工程。工程结算时被告**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将双方核对账目,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南充公司工程款343,35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此笔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黑龙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3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尾欠工程款343,3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450.25元,减半收取3225.13元,由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时间为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冯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