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民初330号
原告:**和,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南路57号(市府路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诉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和承担。
审判员 武 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