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02民初3805号
原告:**哈尔沈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沈电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南路57号(市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沈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哈尔沈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沈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沈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哈尔沈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23217.66元,退回**哈尔沈江线缆制造有限公司23192.66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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